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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中心在第七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上发布《基于可携带权的消费者数据流通模式研究报告》
时间:2024-05-28

5月24日,第七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在福州隆重开幕。在本届峰会首发研究成果新闻发布会上,《基于可携带权的消费者数据流通模式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正式发布。该报告由国家信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部牵头,联合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专业委员会、中电信数政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数据局、温州市大数据运营公司、北京国信新网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等机构,在深入调研国内外消费者数据流通的制度体系、商业模式、技术路径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共同研究编写完成。《报告》共分为5个章节,首先介绍消费者数据及可携带权的相关概念,之后梳理总结国内外的成功案例和探索经验,然后分析基于可携带权的消费者数据流通实现逻辑,最后提出我国消费者数据基础设施的方案构想,旨在凝聚广泛社会共识,为有关方面提供决策参考。

《报告》提出,消费者数据是最具价值的数据要素类型。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移动互联技术的深度融合使得消费者数据呈现出迅猛增长态势。消费者(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在使用政府部门、公共机构、企业等组织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了大量与本人或本组织相关联的电子数据,这些数据一般由提供服务的组织持有。消费者数据具有体量大、鲜活性强、标准化程度高、应用场景丰富等特点,广泛应用于金融服务、精准营销、消费信贷、雇佣调查等领域,为企业创造了众多新颖的商业模式及盈利机会,是最容易商业变现的数据类型。

《报告》认为,数据可携带权是消费者数据流通的重要制度工具。2016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首次明确“个人数据可携带权”,自此世界各国纷纷开始将数据可携带权纳入立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明确赋予了个人主动流转本人数据的权利。可携带权作为一种新兴数据权利,赋予消费者对其本人数据一定的访问控制权,消费者可以获取本人数据副本,或者将本人数据指定转移给可信第三方。可携带权一旦确定为消费者数据权利,也就意味着数字平台企业需要履行相应法定义务,这为确保“数据供出来”提供了法理依据,有利于打破数据垄断、增加市场竞争、促进数据流通和市场创新。

《报告》指出,基于可携带权的消费者数据流通模式日益成熟。近年来,欧盟、韩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印度等新兴市场国家,纷纷探索基于可携带权的数据流通利用新模式。这些国家的成功实践表明,随着技术发展,以及法律、监管、商业模式层面的完善,完全有可能破解个人数据保护、持有者权益和数据产业发展这个不可能三角,为数字经济注入强大动力。梳理总结各国经验,基于可携带权的消费者数据流通模式表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新特点。一是数据权属上,强调数据权利,而不是数据所有权。二是流通理念上,以消费者为中心,而不是以数据持有者为中心。三是流通方式上,通过数据接口交互方式进行数据流转,而不是数据出售。四是实践路径上,通过统一基础设施构建数据生态体系。

在峰会发布会上,公共技术服务部副主任徐春学表示,当前,我国数据管理体制不断健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正在加快推进,我们应当积极借鉴各国成功经验,将消费者数据流通利用作为我国数据产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发挥我国新型举国体制、超大市场规模、海量数据资源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数据治理和数字经济发展道路。

下一步,国家信息中心还将继续加强研究,持续深化方案设计,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先行先试,形成更多可操作可落地的成果,为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