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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拥军 于凤霞: 分享经济平台治理向何处去——“2016信息社会发展论坛:崛起中的分享经济”会议综述(上)
来源:信息化研究部 时间:2016-09-14

  摘要:2016年5月15日,为传播信息社会理念、增进信息社会共识、推进信息社会建设,迎接第十一个“世界信息社会日”到来,由信息社会50人论坛主办的“2016信息社会发展论坛”在北京召开。来自中央部委、地方政府、科研院所、企业与媒体代表200余人参加会议。围绕分享经济平台治理这一主题,与会专家共同探讨了分享经济平台治理的一般规律、发展现状、主要问题,并从法律与制度建设、政府与平台权责界定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对关于分享经济平台治理的若干问题与观点进行简要介绍。 
  关键词:分享经济;信息经济;网络经济;平台治理;网络治理

  一、大数据将成为新时期信息化发展重大突破的前沿

  随着分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平台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会议专家认为,平台是分享经济的载体,完善平台治理是分享经济发展的保障。平台与分享经济相当于重工业与轻工业的关系,重视服务业有可能成为分享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尽管目前分享经济领域看到的都是消费现象,但当未来分享经济领域出现越来越多的生产现象,那么就意味着分享经济的主力军团来了。平台治理不仅要考虑现在的消费级的问题,还要考虑未来的生产级的问题。平台发展对推动产业持续创新、引领新兴经济增长、加快制造业服务化转型具有显著作用。在全球最大的100家企业中,有60家企业的大部分收入来自平台类业务。“平台驱动”对信息经济、分享经济发展的作用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重视。

  二、平台治理具有高度的复杂性、特殊性,加上分享经济及其平台的法律界定不明晰,影响了平台治理的推进

  互联网在生产生活各个领域的深入渗透,也衍生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网络借贷平台的跑路平台问题、社交媒体的低俗虚假信息与传销、电子商务平台的假货现象以及个人信息被侵犯等。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和存在与互联网发展的复杂性、特殊性是分不开的,它们对平台治理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一是虚拟环境,平台治理需要面对虚拟的主体、客体、权限与证据,这是与线下的实体平台治理完全不同的环境。二是快速变化,互联网在生产生活应用中的模式、领域、群体快速变化,不同群体在不同阶段对互联网应用的需求也差异巨大,因此平台治理需要转变“慢思维”、适应“快变量”,切忌刻舟求剑、盲人摸象。三是海量信息,以电商为例,平台治理面对的是海量网商、网货与交易,其治理难度更大,按照传统治理模式几乎是无法想象的。四是个性形态,平台治理更多面对的是非标准化的商品与服务,面对的是千人千面的个性化需求与分布式供给。五是跨界融合,互联网应用是跨区域、跨国境的,具有打破行业条块分割的天然特性,对已有的按行业、行政区域管理的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六是复杂关系,平台治理面对的是非简单商业关系、非点到点关系,具有模糊化、非确定性、多边化等特征,为平台治理增加了难度。实际上,上述六个难点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完善平台治理需要对上述难点有清晰认识,妥善应对六大难点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由于互联网发展的复杂性、特殊性,分享经济及其平台的法律界定不明晰,这严重阻碍了平台治理的推进。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分享经济及其平台的法律界定问题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传统意义的物权已经无法解释分享经济的产生。在物权法上分享的基础要么基于合同、要么基于共有,共有又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份共有,而分享经济绝对不是简单的共有,也不是简单的租赁,分享经济的法律基础亟需探索新的物权形式。二是传统意义的物权法很难解释分享经济平台的责任。当平台出现违约或不诚信行为,平台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是不是要承担担保法中说的保证人责任?是否履行先行赔偿的保证责任?先行赔偿的资金从哪里来,是否可以建立资金池等?上述一系列问题都是亟待从法律上破解的问题。三是传统意义的自我决定权如何不触碰分享经济发展底线的问题。尽管从法理上看,自我决定权的商事化使用是说得通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要受到限制。现在分享经济出现了一个现象,可以决定一些本来不应当由自我决定的东西,那么参与分享经济的底线是什么,能不能将合同自由等同于自我决定权自由?实际上,法律没有规定底线,只有 “公序良俗”维系对分享行为的评判,因此自我决定权天然与分享经济平台存在打架的问题。阿拉木斯认为,由于没有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平台的责任,包括工商、税收、海关、质检、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信息披露等,因此在平台治理上就无法建立起一套对违法违规、欺诈失信等行为的制约、处理机制。

  (未完待续……)

本文刊载于《电子政务》2016年第9期

作者简介:
胡拥军,博士,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副研究员
于凤霞,博士,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综合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