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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拥军 于凤霞:发展分享经济是稳定就业先手棋
来源:信息化研究部 时间:2016-08-16

  十八大以来,中国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三去一降一补”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非常艰巨,就业的总量性矛盾与结构性矛盾突出。为此,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要求“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鼓励以创业带就业”。 
  从当前的就业形势来看,尽管经济增速下滑,但就业形势基本保持稳定。特别是分享经济的蓬勃发展创造了大量灵活就业岗位,为经济下行压力下稳定就业起到了先手棋的作用。
  
分享经济为就业池注入活水
  
  近年来,以分享经济为代表的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对新常态下社会就业产生了巨大影响,不仅创造了大量新型就业机会,同时也对传统行业带来了明显冲击。 
  根据国家信息中心的研究,2015年中国分享经济领域参与提供服务者约5000万人左右(其中平台型企业员工数约500万人),约占劳动人口总数的5.5%。预计未来五年分享经济年均增长速度在40%左右,到2020年分享经济规模占GDP比重将达到10%以上,将为劳动者提供更大规模的就业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服务业就业弹性系数显著提升。根据麦肯锡对4800家中小企业的调研显示,随着中小企业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每失去1个传统岗位,就会创造出2.6个新的工作机会。总体来看,互联网经济创造就业岗位的能力远远超过传统产业部门。 
  应当看到,分享经济的发展让参与者比较自由地进入或退出社会生产过程,减轻了个人对组织的依赖程度,为自由职业者和兼职群体的成长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一方面,分享经济让全新的平台型就业得到快速发展,各类网络平台让人才或者提供人力资源的个体户直接服务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分享经济改变了传统的雇佣式与流水线就业模式,有一技之长的“手艺人”将获得“解放”。例如,一个服装设计师,可以通过平台接洽消费订单,直接按照客户的要求设计服装,联系厂家生产、直接配送客户。 
  未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加快创新应用,分享经济带来的“创业式就业”热潮也得到快速发展。第一,分享经济使创业门槛大大降低。在基础设施上,公有云服务的出现提供了极具延展性和灵活性的基础设施支持;在市场推广方面,移动社交媒体的出现为初创企业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推广方式;在融资渠道上,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出现为小微企业提供了低门槛的融资渠道。第二,分享经济平台成为天然的创业孵化空间,正在推动创业式就业的到来。根据《中国90后移动互联网创业者调查》统计,移动互联网成为90后创业的首选,其中社交、购物、视频为主要创业方向。在网商创业领域,在各大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创业就业总体规模大约1000万人。
  
分享经济遭遇“成长的烦恼”
  
  分享经济尽管在就业创业方面显现了巨大的潜力,但像所有新生事物一样也面临着“成长的烦恼”。 
  其一,分享经济碰触行业监管壁垒。例如,在物流众包方面,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规定,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30%,而绝大部分兼职快递员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其二,分享经济遭遇税收负担难题。例如,在平台上的就业人员承担个人税负不合理,按照现行税法要求,个体劳动者所得应当由平台代扣代缴所得税,个体劳动者适用的税率为20%,其税率明显高于存在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其三,分享经济面临劳动保障问题。劳动关系认定尚不清晰,导致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突出。平台企业往往认为他们与个体劳动者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平台主要起到撮合成交的作用,其业务实质是为个体劳动者与服务需求方的交易提供平台服务。但现行法律政策与司法实践对此种劳动关系界定还不清晰。一旦发生劳动关系纠纷,仲裁机构往往按平台企业和个体劳动者之间存在实质性劳动关系来判定,进而要求平台企业承担对应的社保等劳动保障,并给予相应处罚。 
  其四,分享经济受困社会信用短板。分享经济是陌生人之间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实现交易,其基本条件是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亟待完善,信用服务市场仍然处于培育阶段,还没有建立起个人信用的征集、评价与跟踪体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屡见不鲜,导致人们对平台的服务安全、信息安全、支付安全等方面的担忧。 
  其五,分享经济的就业统计体系缺失。对分享经济的就业尚没有统一的统计标准和相应的统计措施,致使分享经济的就业人员未能纳入国家就业统计,一些人难以享受到国家出台的实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和相关公共服务,特别是影响到他们参与和享受社会保险。究其原因,一是目前对线下实体的工商登记注册办法不适用线上实体,而分享经济平台的注册又没有对就业人员的情况统计。二是各级政府部门对快速发展的分享经济就业创业统计尚缺乏科学的方法和手段,以往依据各种方法进行的推算,不仅产生与现有就业统计口径交叉、数据重复的问题,并且由于对分享经济就业创业人员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出台有利于分享经济就业创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充分发挥分享经济就业创业潜力
  
  为了充分发挥分享经济在就业创业方面的潜力,需要从市场监管、劳动保障、扶持政策、统计体系等方面多措并举,为推动分享经济的新型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一,创新分享经济就业创业的市场准入“身份证”。研究制定《关于推动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适时推进分享经济城市试点,先行在交通出行、无车承运、旅游民宿、医疗保健等领域开展试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在试点城市探索优化市场准入、创新网络监管等政策工具。及时总结分享经济城市试点经验,设立分享经济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为分享经济明确开放发展导向、划定信息安全底线,探索与推进分享经济创新监管相配套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发展分享经济行业协会,引导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 
  第二,完善分享经济就业创业的劳动保障“护身符”。加快研究制定对分享经济平台的劳动关系管理暂行办法,分类界定平台类企业与个体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分类界定平台类企业的缴纳责任。结合国家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养老、医疗保险为重点将分享经济就业创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进一步健全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转移接续与权益累计政策,允许分享经济就业创业人员依据实际负担能力间断性缴费,允许其依据实际情况在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的社保制度中作选择,加快研究非本地人员网络就业的社保管理政策。加快研究制订适应网络创业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积极开展争议仲裁和法律援助,将做好分享经济创业就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纳入工作议程。 
  第三,探索分享经济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定心丸”。进一步探索优化分享经济平台企业的“营改增”具体实施方案。在分享经济平台试点推广电子发票。将分享经济创业就业人员纳入国家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对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分享经济创业就业人员,可以认定为自主创业就业人员,享受现行的创业扶持政策。对虽不具备工商注册登记条件,但达到一定标准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分享经济创业就业人员,可参照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雇用人员的网上创业者,参照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形式办理就业登记和参保手续,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符合灵活就业条件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准许其申请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在尚不具备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条件的网络创业者中,对达到三条标准的人员,即在网络平台上实名注册,经营三个月以上,网名信用好评达标,但月均净收入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仍可享受失业人员各项政策。 
  第四,建立分享经济就业创业的信用体系“红黑榜”。加快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探索平台与政府之间的信用数据双向共享机制,鼓励平台类企业成立信用数据共享联盟。加快建立完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与操作规范,建立行业统筹的采信规则、报告样式等。建立健全分享经济平台对分享经济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机制。制定分享经济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标准,形成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建立完善分享经济的信用红黑榜,形成分享经济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健全分享经济就业创业的统计体系“定盘星”。加快研究制定分享经济创业就业认定标准、程序和办法。对目前已经创业且经营状况较好并具备了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分享经济创业人员,应引导和鼓励他们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尚不具备工商注册登记条件的分享经济创业者中,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者纳入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登记和统计。结合全国统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做好网络创业就业者实名登记,为落实优惠政策奠定基础。建立分享经济创业就业统计信息系统,并将公共就业服务延伸到分享经济平台企业。各级人社部门可搞好与分享经济平台企业的沟通协调,建立分享经济创业就业实名登记—就业统计—参加社保—社保补贴—权益保护等一条龙服务平台。公共就业服务网站应建立分享经济创业就业服务平台,为分享经济创业就业人员便捷地提供创业政策等服务。□
  
作者:
胡拥军,博士,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副研究员
于凤霞,博士,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