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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水生态保护制度构建
来源:经济预测部 作者:肖宏伟 时间:2015-08-20

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并要求,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等各方面和全过程。针对上述现行的城镇化发展模式所造成的环境问题,这为生态城镇化建设指明了政策方向。因此,生态城镇化制度的构建,其原则是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利益与私人或局部利益的均衡,尤其是城市水资源环境保护,应当使水资源的负外部性内部化,而具体制度来说,首先应当建立生态城市综合管理制度,构建与环境绩效相匹配的政绩考核制度,完善问责制度及监督体系;其次,构建城镇化投融资项目规划过程中的水资源保护生态法律制度;第三,完善城镇化投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投产后水资源保护的生态法律制度。

一、构建生态城市综合管理及环境绩效政绩考核制度,完善监督体系及问责制度

从现行城镇化过程中水环境问题的根源分析,生态城市综合管理制度是走出“多龙治水”困境的前提条件,环境绩效考核制度是实现水环境负外部性内部化制度动力,完善问责制度及监督管理体系是预防环境利益权利寻租、实现环境负外部性内部化的制度保障。

1、建立生态化城市综合管理制度

生态化城市综合管理制度构建应当管理机构、机构主要人员组成和运行制度三个方面着手;首先,综合管理机构可以命名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环境、社会及应急等城市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综合协调或城市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是地方政府进行经济及社会调控的常设机关。其次,该委员会机构组成为:以地方行政主要领导如市长主任,并包括地方政府各部门的首长,大的城市还应当聘请与城市管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第三,运行机制是实行首长负责制,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相结合的制度。定期会议讨论研究行政区包括城市管理中的重大事务,特别是涉及生态问题的事项必须讨论,并要求在会议纪要上签署自己的意见,以作为环境政绩考核的依据。临时会议由委员会其他成员根据需要召开,如果当出现与成员自己负责的部门相关的临时性重大环境问题、自然灾害、社会应急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向委员会主任汇报,并提请召开临时会议,是否开会讨论由主任决定。

2、构建环境绩效相匹配的政绩考核制度

构建绩效政绩考核制度,首先,应当改变现行政绩观,建立以生态文明为理念的政绩观,实现从以注重GDP为主向“生态文明”的绿色、和谐政绩观转变,从单纯向自然索取、注重发展速度向与自然和谐相处、注重质量和效益转变。其次,就是根据经济法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明晰政府角色的责、权、利,要求法律制度拟制的角色都应当各尽其责,各享其权。第三,政绩考核标准,其一是先看环境指标再看经济指标,其二是政绩考评既要看显绩又要看潜绩。

3、完善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及问责与公众参与制度

完善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及问责制度,首先,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水保护意识,呼吁社会保护水环境。其次,完善权力及行政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公共媒体舆论监督的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其中,政府监督属于内部自我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是权力机关监督,社会机构及纳税人监督是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网络等公共媒体发挥监督作用。最后,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推动行政问责的法治化,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二、城镇化投融资项目规划过程中的生态法律制度

城镇化投融资项目规划过程中生态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首先,建立生态城市发展规划制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其次,建立生态产业布局规划制度,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第三,建立生态城市地表建设制度,提高城市水环境自然净化及循环能力。

1、建立生态城市发展规划制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生态城市发展规划制度就是要求建立城市规模及功能发展规划与自然生物发展和谐相处,不能因城市发展而导致生态破坏、物种灭绝的规划制度。具体来说,主要是优化国土的空间开发格局制度。因为,“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必须珍惜每一寸国土。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2、建立生态产业布局规划制度,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

建立生态产业布局规划制度,就是要加快实施城市生态主体功能区战略,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城市生态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城镇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研究发现,产业碳排放造成的污染和城市污水排放造成的环境问题是影响城镇生产环境的重要原因。许多城镇的工业园区在最初规划时距离城区太近,但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已逐渐成为城中园和城镇的污染源。因此,建立生态产业布局制度,首先,应当科学编制城区产业布局发展规划,集约建设环保安全的工业区;其次,根据不同的功能区,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厂,建立生产部门进行污水处理后的二次污水处理制度,并规定污水处理厂处理的二次水必须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污;同时,这也为排污交易制度的建立,城市水生态循环机制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3、建立生态城市地表建设制度,提高城市水环境自然净化及循环能力

城市水环境的自然净化及循环能力主要取决于天然土壤与地表水及空气中水接触和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因此,建立生态城市地表建设制度就包括减少不透路面和保持与城市规模相匹配的绿化率。首先,一方面,加大科研投入,开发透水路面新建材;另一方面,通过制度规定尽量减小不透路面面积,禁止修建绝对不透表面的城市河道、沟渠;从而扩大地表水与土壤的接触面积。其次,建立生态城市地表建设制度还必须建立对城镇绿化考核管理的均衡绿色评价机制;因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短期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以“经营城市”甚至“土地整治”为借口变更规划,将林草地资源变为城镇建筑区,导致绿化率与城市规模环境需求不匹配,城镇居民实际享有的绿化环境在逐渐萎缩,从而造成了城市水环境自然净化及循环能力降低。

三、城镇化投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水生态法律制度

为了从制度上杜绝城镇化投资速效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污水排放问题,建立城市水生态循环制度,首先,禁止污水排入水体,建立排污交易制度;其次,禁止经过初级处理并经过交易后二次处理后的二次水直接排入水体,建立净化二次水交易制度,从而形成城市生态水循环制度。

1、禁止污水直接排入水体,建立排污交易制度

首先,禁止经过生活或生产使用后的水,无论是否经过净化处理或净化的程度如何,都禁止直接排入自然水体,这为建立排污交易制度和建立净化处理后的二次水交易市场开拓了前提条件;其次,建立排污交易制度,规定任何生产单位都应当根据“三同时制度”等现行环境保护制度对污水进行初次处理,并要求初次处理后的污水根据市场规则卖给可选择的污水处理厂,这为排污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客观条件;再次,政府只规定年排污总量的排污权,但如果超量,则可从其他有多余量排污权的企业购买排污权,否则,将加倍罚款;相反,如果有多余量排污权的企业,则可在市场上出售。如果其他企业都没有多余的排污权时,也可以直接参照同样的标准,将污水卖给污水处理厂处理;这为排污交易制度的落实提供了市场条件。

2、开拓净化二次水交易市场,建立生态水循环制度

污水处理厂给过处理二次净化水也禁止直接排入水体,而应当建立二次水交易市场,并将其在市场上出售给能经过使用后进行自然生态循环的单位。污水处理厂经过二次处理后的净化水,叫二次水,为了建立生态水循环制度,防止污水处理厂对经过初次处理的污水不作处理而直接排入水体,因此,建立二次水交易市场,要求生产厂商或其他单位的绿化、环境卫生用水等用途使用后能进入自然生态环境进行自然净化的所需之水,必须从二次水市场购买;这样二次水就因进入生态循环圈,而最终达到自然净化的目的。当然,污水处理厂经过处理的二次水,从水质上必须达到自然能净化的标准。生活污水,则根据市场规则,由不同的污水处理厂向地方政府确定的生活污水管理部门进行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