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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分析
来源:经济预测部 作者:陶丽萍 时间:2015-08-20

应对气候变化,控制碳排放,是当前全球关注的热点话题。碳排放交易是国际公认的一种有效地控制碳排放的手段。发达国家已经纷纷建立了各自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全球范围内开展碳交易成为必然趋势。我国是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数量最大的国家,面临着巨大的节能减排压力。随着经济转型和国际竞争的需要,我国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碳排放交易的涵义

碳排放交易是运用市场化手段来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方法,最早由英国提出,指在量化了各个国家碳排放量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体系,以分配碳排放量配额。若企业的排放量低于限额,则可对富余碳排放权进行交易以获得收益;反之,则可购买额外许可额度,以避免政府的罚款和制裁。

碳市场交易机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配额交易,即基于“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规定市场内每一成员的碳排放上限,成员可利用碳减排额度与其他成员进行交易;另一种是项目交易。基于项目的市场是将某一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交易。

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规定自2008-2012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降低5.2%。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全球碳交易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扩张。目前,全球已建立了20多个碳交易平台,遍布欧洲、北美、南美和亚洲市场。2013年全球碳交易量比2012年增长14%,达到12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总额2020年有望达到3.5万亿美元,从而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交易市场。

二、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中国是《京都议定书》的非附件一国家,不能直接开展基于碳配额的国际碳交易。目前,我国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机制只有清洁发展机制(英文简称CDM)项目一种,即发达国家以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我国合作投资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从而换取温室气体的排放权。自2005年正式开展CDM项目起,我国CDM市场发展异军突起,并保持高速发展态势。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碳交易初级产品最大的供应国。

根据《京东议定书》的规定,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并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但目前我国的碳排放量已经超过美国位居全球首位,不论是从自身发展还是国际压力,我国开展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均势在必行。2008年,国家发改委首次提出要建立国内的碳交易所。此后两个月,北京、上海、天津相继成立环境资源交易所;2009年,我国政府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庄严承诺,到2020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2011年,我国将温室气体控制内容首次写入“十二五”规划,提出到201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201111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并计划在“十三五”期间在全国推广;201112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通知,提出根据形势发展并结合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要求,研究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方案,逐步形成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2013年,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陆续启动碳排放交易;2014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要求推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研究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2014年在北京APEC期间,我国提出了到2030年左右碳排放要达到峰值的控制规划;2014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将为准备阶段,完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基础设施建设,全国碳市场拟于2016-2020年间全面启动实施和完善。截至201411月底,我国已经交易二氧化碳1436万吨,累计成交金额突破5亿元,碳市场规模明显扩大。

三、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面临的困难

由于碳交易在我国仍然处于起步发展的试点阶段,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仍然面临重重困难。

1、国内碳交易基础条件缺失

首先缺乏碳排放权交易的具体的法律制度。尽管部分省份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碳排放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立法,排放权交易从检测审批到交易结算,尚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其次,缺乏对碳排放权的有效需求。根据国家的节能减排规划纲要,各省、市、县都有相应的减排任务,最终企业被分配到一定的排污限额。但地方政府出于对发展经济的考虑,对企业的碳排放监管处于一种放松的状态,企业缺乏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动力。最后,社会对碳交易的认识不足。企业还没有感受到碳交易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和其中蕴藏的商机,对碳汇的价值、碳交易的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

2、碳金融发展相对滞后

碳交易的快速发展对碳金融产生了巨大需求。碳金融是由《京都议定书》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旨在利用金融工具来优化企业的碳资产配置、盘活碳资产;主要包括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资和融资、银行贷款等,国际金融机构对该领域的创新和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我国碳金融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只有浦发银行、兴业银行等少数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金融机构参与度较低导致企业在开展相关项目时经常遇到融资困难。

3、在国际碳交易市场缺乏话语权

由于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构建起步较晚,交易体系尚未建立完善,国际市场上的碳交易规则和价格主要由国外大型碳市场、金融机构、减排主体等需求方来制定。尽管国家发改委对项目的价格已经开始控制但目前国际碳交易以买方市场为主,作为CDM项目的供应方,我国处于全球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定价权和议价能力不足,国内核证减排量价格长期被压低。

四、建立健全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对策建议

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潜力巨大,必须采取措施尽快建立完善的碳排放交易体系。

1、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市场

面对与日俱增的国际减排压力,我国已经意识到应当加强对碳排放交易的引导和规制,加强碳交易制度建设,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建立国家层面的全国碳交易市场应包括全国碳排放总量的制定、分配方案,以及建立全国性碳交易登记制度、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制度等内容。

2、制定碳排放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未来我国碳排放权将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我国要建立碳排放权的交易体系,并保障其运行畅通,提高其运行效果,则相关法律的制定势在必行。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针对碳排放权及其交易体系的法律法规。我国应尽快制定该领域的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做到碳交易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为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3、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

政府制定法律法规虽然有效,但政府过多的干预可能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此时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另外,在国际市场上,我们应通过气候变化谈判以及其他各种方式,打破目前不太合理的定价模式和交易规则,争取本国的最大利益。目前我国企业只是单纯的碳排放权供应者,应该扭转这种局势,力争让我国成为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有效参与者。

4、积极推动碳金融发展

我国应当积极推动碳金融发展,探索碳金融模式、碳银行运作方式和碳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尽快制定我国碳金融发展战略。从中短期看,能够发挥金融在风险评估、管理以及价格发现等方面的功能;从长期看,还能通过将主权货币与碳交易、碳资产、碳金融绑定来提升本国货币的国际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