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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时期应逐步营造体制机制环境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来源:经济预测部 作者:蔡松锋 时间:2015-07-31

“十三五”时期,我国将处于技术革命推动全球经济缓慢复苏的“新周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步入中高速发展“新常态”。在这一宏观背景下推动低碳经济建设,核心就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及创新,形成明确、稳定和长期的引导和鼓励,推动技术的开发及运用,并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朝着高能效、低消耗、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变。基于上述内涵,“十三五”时期我国低碳发展领域迫切需要建立科学的政府引导机制、有效的市场驱动机制、广泛的公众参与机制“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

一、政府引导机制

1、建立以低碳发展思路统领的全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体系和指标体系

低碳发展战略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与每一个微观经济主体直接相关。必须按照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涉及我国现代化进程全局的低碳发展的规划力度,将低碳发展作为转变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中的重要体现,将“低碳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一起共同作为国家层面的战略理念和战略目标。

一是运用逆向思维的方法,不再单纯编制全国以及各地区低碳发展的专项规划,但在各级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过程中,必须明确本规划在推动低碳发展方面的具体考虑,任务安排和政策思路;二是由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定期编制全社会低碳发展指标体系平衡表,将低碳发展指标分解到各地区与各部门,将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通过这两项举措,一方面有利于将各地区、各部门发展低碳经济由“要我做”的外部压力转变为“我要做”的内生动力,同时也可以培养形成社会各界发展低碳经济的信心和良好预期,从而为市场驱动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的形成打造制度基础。

2、建立完善服务低碳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立法,构建服务我国低碳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我国低碳发展在规范化与制度化的层面上发动和展开,有利于建立有强制力的节能减排机制,有利于明确低碳发展各参与方的权力与义务。“十三五”期间我国低碳发展立法工作必须遵循:广泛参与的原则,即科学合理的调动最广大微观经济主体参与到低碳发展中来;坚持发展的原则,发挥低碳建设对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助力作用而非阻力作用;区别对待的原则,尊重我国各地区的实际采取因地制于的举措;鼓励创新的原则,倡导保护各类低碳发展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

低碳发展立法工作就是基于上述原则,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做好与已有法律法规关系的协调问题。首先是按照低碳发展的总体思路和战略任务,对我国已有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能源、城市规划、循环经济等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修订,增加低碳发展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制定专门的《低碳发展促进法》,将低碳发展的制度体系,如:规划制度、标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碳金融与碳交易制度、低碳社区制度等,以及低碳发展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以专门法律形式予以确认。

3、建立服务低碳发展科技创新的政策体系

纵观世界各国,都是将科技创新特别是能源领域的科技创新作为实现低碳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与建立创新型国家一样,政府在推动低碳发展领域科技创新方面主要是解决两方面问题:首先是做到“选准”。低碳发展的技术创新领域广泛,在众多领域中政府应该重点选择那些低碳发展领域具有重大外溢效应的,单一企业无法开展的,基础性、前瞻性重大技术创新活动予以重点支持,如核能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大型节能工程、碳捕捉与封存技术等;其次是做到“帮好”。对于微观经济主体参与低碳发展科技创新的鼓励政策,应该坚决摒弃各类带有主观判断和随意性色彩的竞争性奖励补助政策,将政府的政策重心一方面转到建立有效的低碳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专利保护机制上来,另一方面转到建立普惠制政策性科技创新保障体系上来,如建立各类服务科技企业的财政性融资担保平台、科技保险平台、股权投资平台等。

二、市场驱动机制

1、推动形成有利于低碳发展的价格体系

建立有利于低碳发展的价格体系的内涵是通过价格机制发现碳排放的社会成本并通过价格机制自发减少微观经济主体的碳排放行为。基于这一内涵,低碳发展价格体系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建立差别化能源使用价格体系,通过大幅增加特定产业能源利用成本以及采取阶梯累进计价方法计算能源使用成本来推动微观经济主体减少能源特别是化石能源使用量,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二是建立与经济活动和碳强度相关的税费体系,基于微观经济主体所处行业平均碳强度,以经济产出量为基数缴纳碳排放“税”或“费”,用于支持跨地区、跨领域重大低碳发展科技创新和工程建设。

2、稳步发展有利于降低排放的融资服务

当前,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广泛覆盖各行业、各领域的碳排放指标,很难形成有效的基于强制减排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现有的各类碳排放权交易更多的表现为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而非市场化交易行为。为此,当前我国在建立有利于降低碳排放的市场机制方面应更多着眼于建立绿色融资机制,即:将融资申请者对于环境的影响作为决策依据的融资经营制度,如“赤道原则”。按照这一机制,金融机构优先向低碳、环保的信贷申请者或项目予以贷款,推迟或取消无法达到环境标准要求的贷款主体信贷资金的发放,甚至收回这些贷款主体已有的信贷资金。从国际经验来看,绿色融资工具主要有:项目融资、绿色信用卡、运输贷款、汽车贷款、商业建筑贷款、房屋净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等等。在我国建立覆盖各行业、各领域的碳排放指标体系之后,按照配额原则(Allowance)或冲销原则(Offset)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适时推出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碳基金、碳互换和碳结构化票据等衍生碳金融工具产品。

3、大力发展有利于专业分工的合作模式

专业分工是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重要手段。在低碳发展过程中,也可以按照专业分工的原则,在特定领域和特定环节建立向第三方专业化机构进行外包的合作机制,培育形成直接和间接服务低碳发展的细分市场。结合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十三五”时期在我国低碳发展领域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大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普及力度,培育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本土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通过承接节能改造业务外包服务,在市场机制作用下推动全社会能效水平的提升。此外,在低碳发展的咨询、规划领域大力扶持一批专业化机构。从而形成服务低碳发展各参与方的从顶层设计到具体实施“一条龙”的专业化分工体系和第三方机构。

三、公众参与机制

1、全方位加强公众宣传

只有全面提升公众对低碳发展的认识,才能够营造一个主动参与低碳发展、推动低碳发展的社会环境。为此,首先要加强低碳城市宣传教育,树立公众低碳生活理念。结合各类宣传纪念活动,开展低碳发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树立低碳生活理念,营造低碳生活环境,倡导低碳消费,实现低碳生活;其次是开展系统性低碳教育活动,培育良好的低碳生活习惯。从家庭教育抓起,从社区教育抓起,利用家长、学校和社区力量,进行各类环保低碳宣传活动,通过开展系统性的低碳教育活动,使全社会养成良好的低碳生活习惯;第三是壮大志愿者队伍,扶持低碳NGO发展,鼓励低碳志愿者自发性地进行低碳发展服务工作。

2、有效推动公众监督

公众监督是确保低碳发展各项任务有效完成的重要驱动力,必须确保公众监督低碳发展的规范化、透明化、制度化。一方面,通过建立群众广泛参与的低碳发展会商制度和点评制度,提高公众参与低碳发展的制度化水平。通过会商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建立科学完善的低碳发展指标体系和任务体系,通过点评制度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切实落实低碳发展责任制;另一方面,建立重点碳排放企业信息平台,定期将重点碳排放企业的排放状况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特别是上市公司和申请上市的企业应该将自身的碳排放情况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