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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及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经济预测部 作者:张晓兰 时间:2017-08-21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普遍落后于城市,农村经济改革困难重重。特别是在全球经济进入“后危机时代”、我国经济迈入“新常态”以来,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农村金融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源动力,尽管我国农村金融需求日益增长,但由于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调整使得农村金融供给大幅度降低,农村的金融体制已经不能满足我国当前农村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势在必行。研究日本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经验与特点,对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具有指导意义。

一、日本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及特点

日本农村金融体系主要包括政策性金融、农业信用保证和保险制度以及农村合作金融系统三大类。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由日本政府全额出资、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复合体系。该体系由最高层的农林政策金融公库、第二层次的信用农业协同联合会以及第三层次的基层农协组成,这三个层次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其中,日本的中央农林政策金融公库是合作金融的最高机构,主要是协调各地信用农业协同联合会的资金调度和向信农联提供金融咨询服务。

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指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主要是利用其行政职能,在其它农业性金融机构发生资金短缺时给予资金融通,主要的服务对象是难以从其它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的农林渔业者。一般来讲,该公库能够为农林渔业贷款者提供长期的优惠贷款利率,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农林渔业金库不直接提供贷款,而是通过农业信用协作社来进行,增加了农业信用协作社的收入,有效缓解了农村贷款的供需紧张的局面。

日本的农业信用保证和保险制度是一种属于政府与农业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制度,政府给农业保险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一方面使借款人获得足够的资金、增加农民收入,还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收益,降低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从保险的种类来看,日本的农业信用保证和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保证保险与融资保险两大类。保证保险是农民通过保证的方式获得一定的信用贷款,融资保险是农民通过融资平台获得资金。日本的农业保险制度规定,农业保险采取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方式,凡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影响农民收入的农作物采取强制险,其余的农业险种采取自愿的形式购买。

日本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独具特色。一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依托于政策性金融机构。具体地说,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不能为农民直接办理贷款,必须通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同时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为其它农村金融机构提供较低利率的长期贷款。二是政府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巨大作用。日本的合作金融系统不仅受惠于政府,而且日本的农协系统也受惠于政府。政府曾经向农协组织拨付的农业预算占到了国民经济总投资的五分之一以上。三是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具有完善的风险保障机制,例如其中的信用保证制度及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防范农村金融风险的产生。同时,政府为监管当局确定的审慎监管的原则也维护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安全性。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问题

(一)单一的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

我国涉农机构比较少,开发的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比较单调,传统的业务也仅仅局限在存款与贷款业务,中间业务与表外业务种类很少,同时农民融资难的问题也依然存在。虽然我国农村信用社与村镇银行通过多种办法推行农村小额贷款,但是由于受到管理体制、贷款程序与农民自身融资意识等因素的影响,近些年来农民贷款难的现象并没有减少。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农户融资渠道比较狭窄,农户只能向农村信用社或者村镇银行申请贷款,同时我国涉农机构贷款审批条件高和贷款利息也比较高,农户的大额贷款要求很难得到满足,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农村与城镇化建设的进程。

(二)涉农机构单一,支农力量薄弱

虽然我国很多的金融机构都开展涉农业务,支持农村经济,但是很多金融机构的涉农业务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用,在涉农业务上形同虚设,每年的支农信贷资金发放量少之又少。特别是我国的农村互助社,虽然具有自救、互助与扶贫的特点,但是由于政策、文化、法律等方面的限制,并没有承担起支农互助的责任。我国涉农金融机构应该学习日本的农协系统,建立由高到低的农村金融体系,采取政府与农业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当前,我国农村融资渠道狭窄,农民融资规模也达不到证券交易所的最低要求,农民很难进行股权融资,农村小企业也很难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获得资金,因此,无论是农户还是农村企业最终也只能选择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融资。由于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对涉农业务的风险管控不力,导致产生很多呆账、坏账,最终造成“支农”力度不够。显然,我国当前的金融机构并不能真正发挥出为“三农”服务的作用。

(三)农业保险制度不健全

我国当前的农业保险制度与日本有很大的差距,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在农业保险方面缺少必要的政策扶持与组织,导致农民保险意识淡薄、没有形成保险规模。另外,我国农民缴纳保险缺乏相应的保障,也仅仅依靠商业化的运作模式,保险公司很难从农民保险业务中获得利润,保险业务逐年萎缩,受灾农村的损失并不能通过保险业务得到弥补,使得政府不得不通过其它渠道来弥补农民的损失。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强对农村金融的扶持力度

农业经济的发展需要农业基础设施的支撑与农业技术的创新与开发,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农业经济发展也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影响,风险大、周期长,这些都影响了商业性金融在农村金融中的发挥力度,因此这就需要政府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扶持力度。从日本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经验来看,政府不仅要建立农业保险机构和政策性银行来扶持农村金融的发展,还应该采取优惠政策来扶持农村合作金融、鼓励商业性金融参与到农业发展中来。政府颁布的农村金融支持措施可以很大程度上拓展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空间,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的涉农银行总体发展实力薄弱,必须进一步促进其作用的发挥,彻底改变我国农村融资渠道狭窄的现状。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先进经验,给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财政补贴,采取利益诱导的方式鼓励其为我国“三农”服务。值得一提的是,政府在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政策扶持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利用市场机制去配置金融资源,满足农村金融是市场多元化和差异化的需要,以市场为导向制定金融扶持政策。

(二)完善农村金融保险体系的建设

我国当前农民的经济实力普遍较弱,抵御金融风险的实力差。农村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稳健性经营。农村金融保险制度的建立对农业金融机构的稳健性经营至关重要。从日本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历程来看,农村金融保险制度一直占据着很高的地位。当前,我国涉农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薄弱,有必要借鉴日本的先进经验,建立农村金融保险制度,维护涉农机构与农民的切身利益以及金融系统的稳定,预防金融危机。我国可以建立由政府、中央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共同成立的、专门经营存款保险业务的农村保险公司,该公司不仅可以监管农村信用社的业务,也可以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低息、紧急贷款和适当的补贴,降低农业生产者的负担,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农村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三)构建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

从日本农村合作金融开展的效果来看,它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国家对农村资金投入的不足,缓解了农业生产与农户生活等方面资金供给不足的状况。总的来说,我国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农户之间贫富差距较大,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面临重重困难。我国可以结合自身经济的发展状况,首先构建多元化、差异性的农村金融机构,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组织体系。通过对日本农村金融机构建立的经验分析,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需要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农业合作社的共同参与,三者之间要进行协调分工、共同促进农村经济的有序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要负责开发差异化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只有差异化、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才能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满足市场的需要。同时,合作性金融机构可以相互合作,共同构建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保险化解机制。日本在农业保险化解机制的构建上具有成功经验,如建立由商业银行、政府、农林中央金库和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等共同组成的农水产业社保险机构,其主要经营的是农业保险,这样就可以将农业金融风险分担出去,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农村风险化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