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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国籍和户籍管理改革,营造引进人才有利环境
来源:经济预测部 作者:王江昊 时间:2016-03-04

近日,公安部宣布扩大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外国人工作单位范围,被视为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对外开放,吸引海外高端人才的重要信号。政策调整后,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人员来华将更加便利,不仅可以免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还能够在投资、购房、办理金融业务、申领驾照、子女入学、交通出行、住宿登记等方面享受我国公民相应的权利,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于引智引资工作的高度重视。但不可否认的是,相较近年来海外高端人才来华,本土高学历、高资产净值公民移居海外的增幅更为明显。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我国户籍和国籍管理改革滞后无疑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梳理总结美国、欧盟、日本、印度等国的移民政策及国籍管理规定,笔者认为,若单从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的角度出发,我们应重点推动以下领域的改革。

一、重新审视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立场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官方立场源于1955年与印尼签订的《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1980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确认,上升为法律。当时的政策制定背景是:东南亚国家对于新中国可能向外输出革命充满顾虑,加之华人华侨在当地经济条件普遍较好,在意识形态和民族主义的驱使下,印尼等国爆发了排华事件。从当时来看,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决定既减轻了周边国家对我国的敌视和戒备,又有利于海外华侨尽快融入当地社会,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时过境迁,当前的国际环境和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已经较60年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继续坚持上述立场未必仍是最佳选择,尤其是可能会对我国的引智引资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出于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自身核心竞争力的考虑,目前来华投资兴业的外国企业一般只愿意将成熟甚至是过时的技术带进我国。在为数不多愿意引进海外母公司最新科技研发成果的企业里,由华人华侨创办的企业占到了相当高的比重。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副主任任启亮曾经表示,“华侨华人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联系广泛、是推动我国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由于不具有我国国籍,海外华人在为我国科技进步贡献力量时不仅时常陷入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处境,偶尔还会遭到所在国的叛国罪指控。而一旦发生此类事件,我国政府连基本的领事保护都无法提供,更不可能插手干预别国的司法程序。

此外,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立场还在事实上将一些有意回国进行科技研发的高端创新人才拒之门外。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中国学生选择到国外接受高等教育,其中有相当比例的留学生在学成后没有马上回国,而是选择继续留在当地工作、生活,甚至出于种种考虑加入了所在国的国籍。虽然有不少人愿意在时机成熟时回国进行技术研发,但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往往使他们面临两难:要么以外国专家的身份在华工作,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却无法享受国民待遇;要么放弃好不容易申请到的外国国籍。

实际上,不但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经济体在处理双重国籍问题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就连同属新兴经济体的韩国、印度、越南等国也积累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做法,可供我们借鉴。即便出于种种考虑,暂时不能在双重国籍问题上彻底松绑,也应尝试有条件放宽外籍高端人才申请加入我国国籍的限制,允许具有高学历、高研究能力、高资产净值的外国人在保留原国籍的同时加入我国国籍。这不仅能够为更多海外华人回国从事科技研发解除后顾之忧,还有助于将在我国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亚非拉裔高端人才留在国内,为中国的科技进步和海外影响力提升贡献力量。

二、进一步放宽外国人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的条件

除了需要重新审视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立场以外,还应进一步放宽外国人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的条件。根据公安部新规,只有“在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等7类企事业单位任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我国累计居留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才能够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虽然较此前的规定有所放松,但门槛依然过高。一是无论从全球经验还是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企业都是创新的主体,中小企业尤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国际化水平的提升,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籍技术人才选择来华工作,其中部分人还非常青睐处于初创阶段的中小型技术企业,但由于这些企业并不在上述7类企事业单位的范围内,相关人员也就无法申请在华永久居留。二是新规要求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的外籍人士拥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这对于一直在私营企业从事科技研发工作以及那些刚刚走出校门的外籍技术人才来说,是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三是科技研发领域人才流动性大,国际交流频繁,远程办公、在家办公更为普遍,新规中连续任职满四年、在我国累计居留时间不少于三年的有关规定将那些多次跳槽或需要经常出国的外籍科技人员挡在门外。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放宽外国人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的条件,扩大工作单位范围、缩短在华工作和生活时间,并将学历要求纳入相关标准,成为与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存的或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