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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关注地方债新规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4-10-08
  继新预算法赋予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权限后,国务院10月2日公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细化规定了地方政府举债的主体、方式、程序、规模、用途、以及偿债责任、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事项。媒体、专家主要评论如下:
  一、整体评价积极正面
  (一)认为《意见》出台标志着我国地方债管理的制度框架基本建成,体现了中央政府解决地方债问题的决心
  "每经网"报道,《意见》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也标志着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解决"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问题,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有分析人士甚至认为,该文件的影响不亚于9月30日房贷政策的放松,因为该政策将解决长期以来的地方债务财政软约束以及地方政府融资机制问题。《北方新报》报道,《意见》通篇贯穿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主旨,这也意味着我国以修明渠、堵暗道方式构建的地方债体系将全面上路。兴业证券认为,本次公布的《地方债意见》"是真正动真格的一次改革,政府和企业的主体分离、明确债务主体、举债方式规范、债务分类和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以及相应的追究和债务偿还方式,都体现了中央政府解决地方债这一制约改革顽疾的决心。兴业证券的张忆东认为,这是一份极为重磅的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文件,并会对未来的宏观运行产生重大影响。
  (二)认为《意见》与新预算法对接,将有助于防范债务风险扩张
  《上海证券报》报道,业内人士称,此次国务院全面规范地方债务管理的一大亮点,是打破了以往出台的有关地方债管理政策法规"更侧重于如何堵后门"的局限性,更强调"疏堵结合"。在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防范债务风险的扩张。《北京青年报》报道,此次国务院全面规范地方债务管理的一大亮点,是跳出了以往出台的有关地方债管理政策法规"更侧重于如何堵后门"的局限性,新规更强调"疏堵结合"。如在基本原则中明确--"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这一表述与新修订的预算法实现了对接,在强调部分"开闸"地方发债的同时,严格防范债务风险的扩张。香港《新报》报道,对于国务院发布的地方债新规,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认为,有助于约束地方政府的新增借贷和管理现有存量债务,与8月底通过的新预算法对接。大摩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乔虹称,如果得到恰当执行,它可以降低公共部门的借贷成本,并最终降低财政不可持续的风险。
  (三)认为政府债券有利于化解债务危机,优化地方债务结构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院长乔宝云表示,允许以债偿债是符合国际经验,但注意是"适度",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可以实现"借、用、还"的统一。此外,利用债券置换是一项创新之举,即引入规范透明的机制。政府利用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政府信用价值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通过发行债券本身就是降低风险的过程,将高风险的置换成低风险,短时限的置换成长时限的,有利于平稳过渡。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指出,在不少地方还债压力增大的情况下,借新债还旧债不失为解决当前还债高峰的一种措施,以前的地方债是通过地方融资平台产生,主要是银行贷款,而纳入预算后的地方债融资通过债券市场,债务的性质和利率都有较大差别,而通过发行预算内的债券来还短时即将到期债务,既可以解决当前还债压力,还可以优化地方债务结构。《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意见》指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一位固定收益分析人士称,上述规定明晰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唯一有效合规途径,即通过发行政府债券融资,也就排除了之前采取各种依赖平台公司进行的融资方式,比如平台贷款、信托贷款、平台债等举债方式的合规性。未来地方政府融资模式主要将依赖于地方债券的方式,平台贷款主要是作为地方政府或有负债的一种举债方式,其未来存量将会逐步被化解。"海外网"报道,刚颁布的地方债新规来看,在改进地方财政预算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地方政府在资本市场自行发债。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将城投债转换为"市政债",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对地方财政预算形成市场约束,改变其过度依赖地方融资平台和卖地为主的融资模式,也有助于理顺地方政府的法定负债主体和偿债主体地位,使投资者对债权的追偿和对实际偿债风险的判断,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四)认为中央政府不救助的规定将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起到约束作用
  香港《新报》报道,《 意见》表示将来地方政府要举债的话,必须肩负债务偿还的责任。换言之,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可加快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以规范融资机制避免超越职能。对于中央政府不救助地方债的威胁,投行摩根斯丹利认为,有可能促使地方政府将更多国有资产变现,加快推进国企改革。兴业证券分析称,《意见》将中央和地方切断,地方和企业切断。一定程度上防范了债务的货币化,降低了赤字导致通胀的可能性。经济学者马光远认为,各级地方政府之所以大肆举债,一是借多少钱不用考核和约束,二是地方政府相信如果还不了中央政府一定会还。如果以后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债务真正能做到"见死不救",对规范地方举债行为,将会起到极大的约束作用。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认为,这次地方债管理意见最为核心的就是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不为地方债兜底,并建立问责制,将从源头上促使地方降低举债冲动,有利于控制目前的地方债规模,同时明确了中央与地方在地方债方面的财权和事权。
  二、质疑和不足
  (一)认为仅仅采取财政工具难以解决地方债难题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研究员张茉楠表示,多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以中央政府为核心,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隐性担保体系。这些担保或承诺并未被纳入政府预算收支,但却是一种隐性的预算外开支或责任。此外,从当前存量债务解决方式看,主要是"长期债务置换短期债务",由于政府债务"借新还旧"现象普遍,新增债务增长具有刚性,该部分可削减空间较小,这些问题都不可能通过"以时间换空间"根本解决。从几十年政府投融资体制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到,在不可能消除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兜底的情况下,仅仅采取财政工具,是很难化解这一问题的。
  (二)认为中央政府不救助原则将加大融资难度或引发违约
  香港《新报》报道,不就短期而言,大摩预计,如果现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LGIV)债务很大一部份失去中央政府担保,可能会推动利率走高。与此同时,允许债权人在市场规则下承受亏损,可能会造成一些违约发生。《南方都市报》援引专栏作家顾则徐文章称,《意见》明确"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也即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券不承担最终偿付责任,那么直辖市、省、自治区政府是否为所属政区下属政府的最终偿付人?也即,当一个县(市)政府无法偿付债券时,债券持有人是否可以要求其上级市(地)政府乃至直辖市、省、自治区政府履行偿付责任?如果可以,那么,当连直辖市、省、自治区政府也无法偿付时,债券持有人相应的债权该如何落实?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认为,目前中央承诺不兜底地方债,并禁止通过地方融资平台举债,在一定程度上将加大地方举债难度。同时今年又是地方债还债高峰期,而楼市降温明显,土地财政收入锐减,地方还债压力将明显加大。
  (二)认为硬化预算约束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经济参考报"报道,"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多位专家指出,我国没有出台地方政府破产机制,硬化预算约束难以真正落到实处。财政部财科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赵全厚表示,文件明确了中央把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责任、处置责任等,基本上限制在省这一级,而且以省为辖区,对债务融资、风险化解等承担责任。预算法修改后规定省一级举债的额度是国务院定,这种情况下,债务规模国务院定,风险又是省级政府承担,需要避免权责不等。此外,我国地方政府没出台破产机制,让省政府管辖债务问题,不太容易真正做到硬化预算约束。要么实行强制性破产,因为没有破产很难硬化;要么平时要强化督导职责,这样又很容易出现省政府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
  (四)认为《意见》实施条件尚不成熟
  《京华时报》报道,顺利完成这场变革,还有待更多条件的成熟。比如,由地方人大决定实际举债规模并将其纳入预算管理,地方人大能否真正担当起"闸门"作用,值得关注;再如,意见规定,以前属于政府性债务的企事业单位债务不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部分,要遵循市场规则处理,目前上万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负债务都属于此类性质,如何剥离其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使其承担相应责任,有待更多细则;又如,对违规举债如何及时监督,明确不同任期地方政府的相关责任,也待实践总结经验。
  三、建议进一步推进财税体制等经济转型改革
  "新华网"报道,毋庸置疑,本轮地方融资平台的改革虽为大势所趋,但也难以一蹴而就。归根结底,地方债务风险是中国债务经济模式不可持续的表征,只有推动经济转型的改革才能最终解决问题。《京华时报》报道,消除地方债风险,优化央地关系,非一日之功。只有把地方政府融资模式变革与更大范围内的整体性改革统一起来,同步进行,地方债新规才能发挥出刚性作用,并成为理顺央地关系的有益尝试。《中国经济时报》报道,正如专家所言,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制度改革已经不可避免,基于理性思考来主动调整相关财税制度,才是解决地方债务问题之道。此外,要积极推动平台债务的资产证券化,推动平台公司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并通过财政资金发起设立共同基金做引导基金,鼓励民间资本直接全资进入当下尚属供给不足的公共服务领域,以弥补地方政府公共建设资金不足并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原有的坏账风险。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研究员张茉楠表示,目前对地方债务管理的改革思路,以及新一轮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中不难发现,对地方债的管理,仍然还是要采用建立在国家信用基础上的财政工具。根本而言,未来财税体制改革不仅需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将隐性债务全面纳入全口径预算,更需要增加直接税,降低间接税,需要重新划分市场和政府的边界,重新定位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要进一步收缩地方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边界,控制地方事权过快增长,有限增加财权和融资权,通过财政体系扁平化改革消化存量债务。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是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行之有效的手段。当地方政府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可先行从偿债准备金中支付, 以减少债务风险对地方正常财政运行的冲击。"新华网"报道,不少业内人士建议,未来对于公益性项目,可增加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对于经营性项目收益较差的,可允许采取债务重组方式化解风险,地方政府可出售其有形和无形资产,以换取民间现金流,为民间腾出经济空间。此外,还可通过资产管理公司或成立新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方式,对地方债务重新定价,剥离问题资产,隔离处置风险,再向私人部门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出售。在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安国俊表示,屡屡被打破的刚性兑付表明,中央财政将不再为非系统性风险的地方债务违约埋单。未来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投融资机制,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将成为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