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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地下经济产生的原因分析
来源:国家信息中心预测部 作者:朱敏 时间:2014-09-16

地下经济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但在正规统计体系里面没有显示,是一种“隐形”经济。根据大部分学者的研究,地下经济可分为黑色经济、未申报经济和未统计经济三种类型。黑色经济是指法律禁止的各种经济活动的总称,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合理不合法的黑色经济;二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黑色经济。未申报经济是指经济主体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本身是合法的,但因为逃避税收等原因,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其经营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纳税。未统计经济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机关没有进行统计或遗漏统计的经济活动。不同类型地下经济产生原因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一、前三次分配体制不完善,为地下经济的蔓延提供了土壤

我国第一、二、三次分配体制还不是很完善,分配的公平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导致贫富分化加剧,弱势群体生活艰难,只好转向体制外寻求就业生存,地下经济于是大行其道。第一次分配由市场主导,大部分普通劳动者由于不掌握生产要素,在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表现为国家和企业分配份额上升而居民份额下降;第二次分配由政府主导,目前个人所得税、财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体系尚待进一步健全,弱势群体在分配中依然处于不利地位;第三次分配由富人主导,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慈善捐助规模小,体制机制不完善,难以形成气候。目前是从第一次到第三次分配都出现了问题,这才使得第四次分配这一“怪胎”得以滋生蔓延。前三次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平导致贫富分化加剧,城乡差距越来越大。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在0.2以下表示比较平均,0.2-0.3之间表示较为合理,0.3-0.5之间表示差距扩大,0.5以上表示收入差距相当悬殊或两极分化。据估算,1997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达0.4932,表明中国居民收入差距超出合理范围,正在扩大且日趋严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总体呈现出持续扩大趋势,以1985年和2007年相比较,城乡居民收入比由1.86倍逐步扩大到3.33倍。短短30多年,中国已由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变成一个贫富差距过大的国家,这必然引起经济主体的不平衡发展和打破这种收入分配不公格局的强烈愿望,不可避免地导致部分经济活动规避政府约束,以逃税甚至更严重的破坏法制的经济行为来改变收入分配格局,从而引起地下经济的迅速发展。

二、某些地下经济是社会特定阶段的转型产物

从国际经验看,许多发达国家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都经历过腐败盛行、地下经济猖獗的阶段。依照衡量腐败程度通行的国际标准,现今世界约有10%的国家腐败水平最低,美国即名列其中(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2005)。然而,美国政府赢得廉洁而高效的良好声誉仅仅是现代的事情。一个多世纪以前,有关美国腐败的报道频繁见诸报端,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巧取豪夺、偷盗欺诈、内部人交易等形形色色的丑闻充斥着那个时期的美国社会。与今天一些被冠以“最腐败”之名的发展中国家或转型国家相比,那时美国腐败的泛滥程度和恶劣后果毫不逊色,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有数据表明,在18151975年间,美国经历了一段腐败事件从层出不穷的高峰期到锐减并维持在一个低水平稳定期的过程。由此可见,某些类型的地下经济是与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相联系的,地上经济的供给水平、结构与需求水平、结构的矛盾为地下经济提供了必要的市场空间。没有需求就没有供给,这是经济学的基本常识。我国也是如此。

自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期,中国是一个只存在国有和集体经济的单一经济社会,所有的社会财富都是全民所有,全体劳动者公平获得社会财富,地下经济几乎难觅踪迹。这种分配方式虽然保证了公平和公正,但遏制了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致使生产力水平低、生产关系落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缓慢,中国面临着严重的物质匮乏和产业结构重型化的双重困惑。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首先造就了第三产业中以流通业为代表的地下经济的繁荣。最早在农村和城市边缘人群中涌现出来的“万元户”,以及后来出现的“官倒”、“私倒”就是这段历史的见证。80年代初期的发财和腐败途径主要来自于流通领域的市场化改革,“个体户”和国家垄断的贸易部门(内、外贸)获益。微观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产业结构轻型化的调整,极大地缓解了短缺经济所造成的供需矛盾,但与此同时,在生产领域,80年代的中国出现了一股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多属低档货)的狂潮。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一是供给的短缺;二是收入的短缺。这两种短缺,尤其是后一种短缺,不仅能够解释80年代的假货横行,也能解释90年代的造假升级。

90年代初,金融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启动。从原始股分配、上市资格的审批、证券市场操纵,到保险业、基金业、产权交易、计划利率与黑市利率长期并存,以及贷款权力的使用,每一次金融变革,都伴随着由权力支配的巨大的利益再分配。国有资产管理由于存在产权关系不清和产权主体缺位的体制漏洞,也成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大肆侵吞的对象,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90年代末以来,中国进入了“买方市场”,而“买方市场”的形成与中国高收入者寡、低收入者众的分配格局是密切相关的。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在国际生产和贸易分工体系中仍处于劣势地位,产业水平处于较低的层次。这样,高端产品(如信息技术产品、时尚消费品等)供给不足,难以适应高收入人群的需求,中低端产品相对低收入人群的需求又供给过剩。当然,地下经济也为一部分社会成员提供了公开经济不可能提供的特殊商品或劳务,黑色经济中的大部分行业都是因为能满足这部分人的畸形需求而赖于生存发展的。

三、低成本、高收益导致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黑色经济盛行

世界各国都有一些违反伦理道德、被法律禁止的经济活动,如卖淫嫖娼、走私、贩毒、拐卖人口、行贿受贿、地下工厂等在大多数国家均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业,而这些行业往往市场需求巨大、利润可观,如果人们想从事这些活动,就不得不转入地下,成为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黑色经济。有人估计美国这类黑色经济活动的规模占了地下经济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

犯罪分子之所以甘愿冒坐牢甚至枪毙的风险去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贝克的理论,是因为他预期犯罪收益大于成本。一般而言,犯罪成本包括三方面:一是直接成本,即实施犯罪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包括作案工具、作案经费、作案时间等直接用于犯罪的开支。二是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由于一个人把一部分时间用于犯罪,那么通过合法活动谋利的时间就会减少,由此自动放弃的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纯收益,即为犯罪的机会成本。三是处罚成本,即犯罪被司法机关侦破并被判处刑罚对犯罪分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此可见,影响犯罪成本高低的因素有4个,其中犯罪直接成本和犯罪机会成本与人们所受教育程度、工资收入、就业机会、年龄等相关,在短期内是相对稳定的常量。惩罚成本则是以破案率为前提,破案率越高,犯罪者就越少。政府要采取的措施则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政策,使黑色经济成本最大化,最后达到减少黑色经济的目标。

而从我国的现状来看,法律法规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比皆是,构成犯罪成本的处罚成本较低,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不足,这是我国黑色经济猖獗的重要原因。比如,对企业和个人的偷税漏税,税务部门的依法惩处力度远不及国外严厉。对于黑工厂、黑矿山以及违法经营的娱乐场所,只要不出人命,违法者一般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便有人举报,最多也就是行政处罚。特别是在目前“按领导指示办”高于依法行政的现实状态下,法制力量对黑色经济的威慑力量十分有限,更有甚者,一些官员与黑社会组织相互勾结、狼狈为奸,这种“官黑”结合的直接后果就是大大降低了犯罪成本,而只要犯罪成本低于犯罪收益,那么“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就还会存在,黑色经济活动就不会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