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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金融支持,促进城镇化发展
来源:经济预测部 作者:邹士年 时间:2014-08-06

从世界范围和我国东部地区城镇化发展实践可以看出,金融支持对于城镇化发展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当前在我国广大中西部地区城镇化程度较低的地区,金融支持的力度和方式还存在很多问题,制约这些地区的城镇化发展。

一、我国当前金融支持促进城镇化发展的现状

我国当前金融支持对促进东部城镇化建设功不可没,但是,由于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金融支持力度在地区上也存在很大差异,相关的配套政策的不到位影响金融支持作用发挥,现有的金融体制制约城镇化建设中巨大的资金需求。

1.相关配套政策不到位导致金融支持不足

一方面,相关配套政策影响金融支持支农作用的发挥。目前,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农村金融支持主要局限于满足农民基本的金融需求,还包括一些龙头的农业产业及粮食收购方面的金融支持,而对于农业科技发展、农产品开发、水利设施和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金融支持还是空白,而这些又具有一定风险,商业银行的支持动力不足。对金融支农的资金来源又比较单一,影响金融支持作用的扩大。还有与金融支农相关的政策措施不完善,也影响像农业保险、农产品期货和农业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支持作用的发挥。而与金融支持相关的土地制度改革、信用环境等也制约金融支持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尽管国家目前出台了多项推进城镇化、城乡一体以及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策略,但在有些地区的信贷倾斜政策未有效落实,对欠发达地区与非城镇化示范区的金融支持政策有待进一步规范。另外由于金融支持不足导致农民直接投资当地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渠道不畅,有限的剩余资金存入当地金融机构后还存在金融资源的逆向配置问题,也就是资金从需要发展的村镇回流到发达的大城市。

2.金融体制制约城镇化过程中基础设施融资能力的扩大

金融支持在城镇化进程中扮演的角色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构造完善的城镇基础设施中。然而,当前我国城镇化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需求旺盛且融资难是一种普遍现象。

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研究,发展中国家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最好占固定资产投资10%15%的比例,占GDP(国内生产总值)3%-5%。但是,1994年至2006年,中国城市建设基础设施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平均比重为6%,最高为8%。占GDP的比重平均为2.6%,最高为3.8%。均未达到合理水平,逐年累积形成了巨额投资欠账。这种欠账的形成主要是金融体制制约基础设施融资能力的不足,这种不足表现为:政府财力支持不足、商业金融机构参与力度不足及民间资金未有效参与。

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政府始终是基础设施建设唯一的营运与承担主体,但是受财力制约,尤其是分税制后地方事权与财权的不匹配,导致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能够获取的财政支持更加困难。从20042010年全国城镇投资资金来源构成来看,国家预算资金所占比例从4.5%上升到4.8%,基本没有变化,自筹资金比例从51.2%上升到60.7%,显然是各地投融资平台的功劳,但是在地方财政吃紧的情况下,风险性也让人担忧。而以银行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方式比例从20.4%下降到16.5%,外资所占比例也从4.3%下降到1.6%,没有创新的金融支持,显然难以满足城镇化进程中对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金融体制的不完善,资本市场不够发达,也导致民间资金难以有效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3.现有金融支持难以支撑城镇化进程中的产业发展

城镇化进程不只是简单的人口转移,需要产业的支撑,需要城镇现代工业与服务部门吸纳从农业转移出来的剩余劳动力,国际城镇化经验表明,中小企业往往是推动城镇经济增长与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要力量,所以中小企业的发展对城镇化至关重要。而我国当前的金融支持对于大量的中小企业来说仍十分不给力,资金瓶颈一直是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一块短板,进而影响城镇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推进。

我国中小企业目前面临的金融支持的主要问题是融资难、融资成本高、融资结构单一。中小企业往往缺乏抵押担保等基本信贷条件,财务制度不够规范,信用等级较低。同时,与中小企业信贷配套的抵押、担保、信用评级、财政支持等制度还不完善。而金融机构必须控制风险,因此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难度更大,成本也更高。此外由于证券市场的较高准入门槛使得中小企业难以进行直接融资。此外,与大中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往往要承担较高的贷款利率,加上担保与抵押的各项费用,中小企业不得不放弃间接融资进行非正规渠道的融资。

二、新型城镇化对金融支持的需求分析

当前新型的城镇化不再是简单的人口从农村向城市的转移,还伴随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包含人们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因此,新型城镇化也对金融支持提出新的要求,金融支持也需要适应这种新的需求。

1.新型城镇化对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提出新的需求

新型的城镇化不是简单的人口比例增加和城市面积扩张,更重要的是实现产业结构、就业方式、人居环境、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由“乡”到“城”的重要转变。社会要努力为农民工及其家属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使农民能够转为市民。因而金融支持首先考虑到与这些公共服务产业相关的实体经济发展的需求。

新型城镇化在促进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的协调发展、聚合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建设节能环保、和谐友好型城市,由此将带来中小城镇建设、生态城市建设的资金需求明显增加。对节能环保和生态产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持是金融支持的一个重点。

2.新型城镇化对金融支持新型产业投资和消费升级提出新的需求

与过去相比,新型城镇化更注重追求质量和效率,因而对金融服务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新型城镇化中产业集聚对金融支持产生新的需求,一方面,一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内产业梯度转移以及技术创新等领域的金融需求明显增加;另一方面,新型城镇化伴随的新型工业化,会出现更多的成长型企业,更多产业转移集聚加速等新特点,要求金融机构创造更多适合新型产业发展的新产品、新服务。

另外,新型城镇化带来的新型工业化导致投资结构升级之外,消费的升级也是“新型城镇化”的内容之一。相对于产业投资的金融支持而言,对消费的金融支持才是挖掘新型城镇化潜力的更主要方面,也是更值得金融行业关注的焦点。在金融支持方面除了要不断拓展消费金融供给渠道,开发多样化的消费金融产品,支持居民多样化消费融资需求外,还需要加强支付渠道建设,增加城镇ATM、银行卡受理设备数量,不断拓展银行卡使用范围,积极推广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支付创新业务,并做好金融服务。

3.新型城镇化对金融支持的灵活性和创新性有更多需求

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资金更大,城镇化融资缺口也会较大,财政税收难以满足,土地财政不可持续,地方投融资平台不规范且债务风险较大。因此,新型城镇化中金融支持亟待打破商业银行、地方政府与监管层三者的复杂博弈怪圈,在继续做好税收、土地和投融资平台等传统模式的同时,必须加强金融支持的灵活性和创新性,积极稳妥扩大地方债,加快构建公私合营等新模式,以满足对基础设施建设长期大量资金的需求。做到融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模式多样化,金融支持灵活化,以满足不同需求主体对于资金的庞大需求。

三、金融支持促进城镇化对策分析

1.创新金融支持促进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西方发达国家的城镇化经验表明,城镇化推进进程中政府投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是逐步缩小的,各种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的参与最终支撑这一庞大需求。从我国当前情况看以银行信贷为主导的金融支持存在存贷期限错配的风险,在工业化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时期这种风险不大,但以城镇化为主导时期由于资金借贷和回收期限长,这种风险加剧。因此,应深化金融结构与完善资本市场,创新并鼓励多种形式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

比如:设立基础设施产业和公共服务业投资基金,以吸纳和集中社会闲置资金为新型城镇化建设作出贡献,也为广大民间资本开辟新的投资渠道,拓宽了城镇化建设的融资模式。发展城市建设融资的BOTTOTBOOBTOTOB模式,这样既避免过分依赖财政拨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又开辟了私营企业进入公共部门建设的新渠道,为解决城镇化建设中的融资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另外,还可以发行城市建设债券,根据发达国家城镇化建设的经验和可持续发展角度来看,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是必然的趋势,市政建设债券的推出可提供城镇化的内源性融资渠道,有利于改变我国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市场结构。

2.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以增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灵活便利的金融工具。针对中小企业的自身特点,开展信用评级、资金定价机制等各方面的创新。

加快发展小型金融机构,这将有利于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支持。虽然,我国小型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近些年有较快发展,但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目前仍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30%以上的水平。小型金融机构力量薄弱,不利于因此,随着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经营环境不断改善,应逐步放宽小型金融机构准入条件,适当加快小型金融机构发展,逐步缓解小型金融机构供给不足的矛盾。

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小企业尤其是微型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不是靠银行贷款,而是通过各种形式自筹资金。要逐步降低直接融资准入门槛,扩大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规模,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3.完善服务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金融支持体系

金融支持要改变传统的二元城乡结构思维,逐步建立适应城乡一体化的金融支持体系。深入分析新型城镇化农村生产、消费和资金流动特点,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农民居住向社区集中,将为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科技化创造前提,更为中长期金融支持提供机会,引导金融支持农业的科技化和规模化发展。

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应该改变金融支持思路和方式,一些金融机构要改变服务大中型企业和垄断部门的现状,大客户向中小客户和个人客户转变;在农村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等社区性的小型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放开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准入限制;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限制,建立我国农村互助合作金融体系。要允许成立真正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解决农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问题;借鉴国际经验,支持民间自主成立小贷公司;放开民营银行市场准入限制,允许民间发起成立民营银行。

另外,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要尽快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法规;,完善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体系建设;对“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等涉农金融机构;在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准备金提取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的金融监管政策;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