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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借鉴和政策建议
来源:经济预测部 作者:张前荣 时间:2014-07-18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由政府和央行共同提供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该制度在促进银行业改革和保护存款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增加了财政负担,影响了央行的货币供应目标,破坏了银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应借鉴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成熟经验,尽快出台与存款保险相关的法律体系和配套措施,设立由政府、银行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基金和强制性的限额存款保险体制,实施风险差别费率定价机制,建立由政府管理且具有监管职能的存款保险机构。

一、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弊端

(一)我国存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1.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由央行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

在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金融机构的破产风险最终向央行和地方政府转移,形成了由财政买单的局面。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破产也基本由央行和当地政府接管。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时海南发展银行遭到挤兑,中国人民银行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并提供40亿元再贷款,由工商银行对其业务进行托管,国家对其个人债务部分进行全额偿付。

2.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对银行业改革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

1999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化解金融风险,由财政部牵头先后组建了信达、华融、东方和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专门收购、管理和处置大型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成立以来,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了工、农、中、建四家大型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约1.4万亿元。2004年,国家动用外汇储备成立汇金公司并向中行和建行注资450亿美元,以提高其资本金比率。2008年,汇金公司注资1300亿元推进农行股份制改革。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帮助商业银行优化了资产质量和提高了竞争力。